吃火锅前发照片躲过了剧毒,商家要担责吗?
近日
话题#网友吃火锅菜品中发现蓝环章鱼#
冲上热搜第一
并引发网友关注
据报道,1月16日,有消费者在火锅店菜品里看到了疑为蓝环章鱼的动物,晒出照片并询问科普博主,得到“确实是豹纹蛸(蓝环章鱼)……毒性非常强而且受热不分解”的答复后,该消费者让老板将菜品撤了下去。
此事一出
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庆幸
“这是与死神擦肩而过”
谁知第二天就有网友发文
说自己有同样的遭遇
1月17日,又有网友发帖称,家人几日前曾在山姆福田店买了一盒冷冻小章鱼,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只蓝环章鱼。山姆称门店检查未有异常,市监局:已抽检,后续情况会向外界公布。
情况有待核实
但由此引发的消费者对于
食品安全的担忧不可小觑
Q
好可怕啊,售卖有毒食材,商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A
蓝环章鱼有毒素,
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商家经营蓝环章鱼,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已涉嫌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商家若存在售卖蓝环章鱼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蓝环章鱼。
如果造成消费者中毒、死亡等严重后果,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起事件中,因被顾客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涉及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店家提供有毒性食品,是餐饮合同的违约行为,应该对顾客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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